邮件为收件人的我在10月3日购买的电子类配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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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通快递于10月3日18.01在广东揽收。
时至今日,我查询快件还没有到,随即于今天早上8.38打95554提醒快递客服快要超过了延误有效期。
申通随机在没有与我商议的情况下单独发了商业短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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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就是与发件方商量赔偿发件方,然后我二次与对方交涉,我说的我已经付款购买,物品所有权在我手。包括物流费用也是属于我出的。再次应该与我商量赔偿,而不是与发件方。我也没有收到任何发件方与我的沟通。继而申请升级投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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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今天早上八点多到中午一点半,我打过去四个电话,除了对方回复的单向商业短信,没有任何人与我交流并征得我的同意采取送件或者赔偿事宜。且这次丢件应该是恶意丢件。为了躲避邮政条例规定的7天送达。
在我与对方四次电话后,对方依然没有人与我主动沟通。随意我就在https://sswz.spb.gov.cn/portal/personal 邮政申诉平台投诉了
期间我也跟95554说过几次了。尽快与我主动沟通,不然我就会升级投诉到通管局,对方依然不理不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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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些时候快递公司是真的不知道什么叫客气,什么叫得寸进尺!是真的不知好歹!
首先快递方要明确,此件是预付费。而且货物所有权在收件手里。因为收件人已经付款了。所以快递方不得擅自与发件方谈丢件赔偿事宜!收件方投诉,归属解释权应该在收件方,不得擅自脱离投诉方而与发件方私自谈事宜!

现在是网络电子商务时代,关于快递及商品归属问题。我们应该了解的是:

一、在消费者已经出资购买物品的前提下,物品是包含快递费用的。且物品与快递费用消费者已经出了的时候。物品的所有权已经是消费者。且受益主体也是消费者。

二、关于快递。在消费者出了快递费的时候。相当于是消费者委托商家把物品寄给消费者自己。因为物品和快递的费用是消费者出的。所以快递的发件方和收件方都是消费者自己,而商家只是代理方。只承担发件这个任务,真正的发件人其实已经是消费者了。

三、关于快递索赔。既然发件人和收件人都是消费者,那所以交涉也只是消费者与快递方。快递的费用是消费者给的。所以发件方也就是消费者。而丢件的损失者也是消费者。与代理人无关。因为代理人已经拥有等同物品的金钱收益。对于商家也就是代理人没有任何利害干系。

四、在这种情况下,快递方与发件代理人协商。这是违背了商业合同邮政协议的。因为发件方没有委托代理人代理协商赔偿。且是发件方本人发起投诉。快递这种匪夷所思的奇葩做法实在是让人费解。